保山市委宣讲团到腾冲市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6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载《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3版。

可见,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人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31] 有论者指出,2007 年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的死刑执行数至少减少了1/2 甚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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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960年塞浦路斯宪法、1982年葡萄牙宪法、1996年白俄罗斯宪法等。当然,前者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正是在这样的已经异化的争斗中,生命权,这个本来人人都最尊贵的基本权利,成为了最大的牺牲品。[18]在这些事件中,受害者的生命权受到侵害,而这往往是他们在窘困的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不得不进行的自由的选择,因为他们要生存,需要一份养活自己及家人的工作,而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他们也知道危险的存在,但是,为了面包他们实际上很难选择甚至别无选择。[36] 赵秉志:《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求生,是人——以及任何生命体的本能,生命权因此也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生命权越来越承担着更多的价值,它超出了自己本来的边界,内蕴着更多的权利的因子。最后,应当承认党中央和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法律草案说明中宪法判断事实上的拘束力,以体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确保立法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7] 参见张婷:《立法理由说明的民主功能与制度建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第131-148页。但起草过程中抽象的合宪性宣示并不能够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产生实质影响,回避法律草案种可能存在的宪法争议,无助于确保和提升法律草案的合宪性。[14] 参见邢斌文:《全国人大代表立法提案的实证研究》,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6-197页。宪法文本如何影响法律起草活动,直接关乎法律草案合宪性基础的形成,而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法律起草活动的性质具有浓厚的公权力意涵,应当受到宪法拘束。

如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草案说明中,起草部门以《宪法》第111条第1款为依据,强调村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草案中规定的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虽然具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职责,但也需要认真考虑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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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草案说明中抽象的合宪性宣示无助于法律草案合宪性的证成,在草案说明中明确立法行为的权力来源有助于强调立法行为的正当性,但对于法律草案内容本身的合宪性不产生实质影响,如果法律草案说明中忽略了对草案中特定宪法争议进行回应,就无法证明起草活动受到了宪法的有效拘束,也无助于论证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参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5期,第679-680页。[39]《监督法》的草案说明强调: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作出了原则规定,制定监督法就是要把这些原则规定具体化。但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会接受相关意见,通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立法法》第54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具体实践事例,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65页。第一,从阶段上来看,法律草案说明只是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在法律草案审议之前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说明性文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无论是在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还是法律通过后的宪法解释、法律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中,都没有法定的拘束力。[16] 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页。

[64]法律草案说明有时也会提及党中央审批草案的过程。[2] 参见翟国强:《依宪治国: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0-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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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草案说明中的宪法判断对法律草案合宪性的影响 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必须要经过审议和表决通过后才能够正式转化为法律固有的合宪性基础。四、法律草案说明中宪法判断的效力分析 如上文所述,法律草案说明中的合宪性判断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具有不同影响,法律草案说明中的特定论述对于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自然也就具有了不同的影响。

[8] 参见宋方青:《立法能力的内涵、构成与提升以人大立法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1期,第167页。宪法文本中的具体条款可以明确特定立法的具体权力来源,并作为决定法律草案内容的高级规范发挥着规范繁衍审查标准和合宪性说明依据的功能,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合宪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并不将任何一种具体意见强加在立法机构之上,而是在此范围内任其选择,且任何理性的选择都是合宪的。例如,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说明中说: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等情况的汇报,认为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综上,法律起草活动接受宪法文本的拘束,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在理想状态下,起草部门的宪法解读如果被审议主体接受(或未提出质疑),则法律草案说明即能够充分证明法律草案中相关条款的合宪性。

[11] 根据翟国强研究员的观点,宪法判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判断是指关于宪法的判断,对案件事实从宪法学角度作出分析和认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宪法推理或‘宪法论证。但无论是哪种情况,起草阶段和审议阶段的解读直接形成何种关系,只要草案说明中能够正视草案中可能存在的合宪性争议,并提出某种解读方案,供审议主体参考、评判,草案中存在的相关宪法问题就能够在立法过程中被充分讨论,从而实现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控制,并借由立法程序的表决机制达成最终共识。

[4]第二,注重从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控制问题,特别是针对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可能性与方法方面展开讨论,特别是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程序、方法和判断标准。经过审议,法律草案说明中涉及宪法的相关表述可能被接受,也可能被推翻。

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笔者将法律草案说明中涉及的宪法文本分为三种形态,即作为直接权力来源的授权规范,作为决定法律草案内容的高级规范,以及作为合宪性自我宣示依据的抽象的价值与标志。

[53] 汪家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0年第6期,第590页。虽然提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送审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送审稿构成了审议活动的基础。参见宋汝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9年第5期,第86页。[35] (二)宪法文本作为决定法律草案内容的高级规范 法学家凯尔森曾指出,宪法作为一种高级规范(superior norm)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消极地决定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也可以积极地规定未来法律的一定内容[36]。

[45] 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19]在由行政机关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主导法律起草工作的情况下,强调法律起草活动受到宪法拘束,意味着强调行政机关遵守宪法的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律草案时必须根据宪法文本和宪法精神,妥善处理权力和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29] 参见王光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9年第7期,第611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都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权限,在相关的法律草案说明中能够作出确认法律草案合宪的宪法判断。

在第二种情况中,即便起草部门宣称法律起草依据宪法进行,但其对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法官的主管机关的理解与《宪法》第127条明显相违背,在审议过程中被纠正,审议主体的意见取代了原有的宪法理解,因而草案说明并未能够论证原草案的合宪性。合宪性审查机关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当按照法律草案说明中的指示,重点审查草案内容与特定宪法条款之间的关系。

[22]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特别是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立法调研报告、各版本的法律草案,以及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附带的法律草案说明,应当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得到充分的重视。[32]这意味着在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问题上,中央特别重视从宪法文本中寻求合法性资源,这也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澳门全面管制权[33]的论述相契合。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由政府掌握立法提案和起草的主动权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还有一些法律草案是由党中央有关部门牵头起草的,如《公务员法》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人事部牵头起草的,《监察法》是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起草的。

根据《立法法》第53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起草工作。从立法程序的角度来看,立法过程包括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和通过法律案以及公布法律若干环节。

虽然目前我国立法背景资料公开程度较为有限,立法机关并不发布立法理由说明书等文件,但法律草案说明作为重要的立法背景资料依然是了解法律起草过程的重要依据。[11]这些宪法判断为本文观察和分析宪法如何影响法律起草活动提供了重要线索。

[58] James B. Thayer, The Origin and Scope of the American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 Law,7 Harvard Law Review,(1893),p.144. [59] 参见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第24-32页。[30] 参见李飞:《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1年第6期,第585-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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